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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配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19-050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配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5 号文)核准,公司采用配股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85,911,706.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96 元。截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度配股项目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5,911,706.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597,945,473.76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
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16,167,250.1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581,778,223.6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8JNA30036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
《关于设立配股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拟将“年产 15,000 吨促进剂 M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山
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克”),实施地点变更为“山东省东营
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明园路 6 号”。本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后,拟以“年产 15,000 吨促进剂 M 建设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 9,100.00
万元向戴瑞克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戴瑞克注册资本将由 30,000 万元变更为
39,1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
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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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戴瑞克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
司(甲方 1)、戴瑞克(甲方 2)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东
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乙方)经协商,在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开户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账户号:812161201421019292

    金额:截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91,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橡胶助剂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玉彪、刘杰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2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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