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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9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1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及2021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769
万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120万元,对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649万元。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司的生产经
营提供了可靠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及投资者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
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文博先生对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有效支持公
司发展,缓解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能严格按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公司 202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制度、
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的决策、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的文件精神;不存在违法、违规和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