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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
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
格和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1)10000吨/年橡胶防焦剂CTP生产项目;(2)智能工厂
建设及改造项目;(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
金保障。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拟定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
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