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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5-2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山东阳谷华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
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特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确保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一
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
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九)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司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十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