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3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2-072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2 号)同意,山东阳谷华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015,164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11.87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85,059,996.6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768,453.6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81,291,543.00 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JNAA30519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10,000 吨/年橡胶防焦剂 CTP 生产
项目”和“戴瑞克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瑞克”),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戴瑞克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戴瑞克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戴瑞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
储情况如下:
1
序 募集资金专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余额(元)
山东戴瑞克 中国工商银行股
10,000 吨/年橡胶防焦剂 CTP
1 新材料有限 份有限公司阳谷 1611002829200328532 120,659,000.00
生产项目
公司 支行
山东戴瑞克 中国工商银行股
2 新材料有限 份有限公司阳谷 1611002829200328656 37,605,800.00 戴瑞克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
公司 支行
合计 158,264,800.0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 1 为 1611002829200328532,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20,659,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10000 吨/年橡胶防焦剂 CTP 生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 2 为 1611002829200328656,截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37,605,8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戴瑞克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 1、甲方 2、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2
甲方 1、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斌、孟维朋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1、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1、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1、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及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1,652,960.00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1、甲
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