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E-mail:guantao@guantao.com Beijing 100032, 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7963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杜恩律师、杨学昌律师分别以视 频方式和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 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 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等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阳谷华泰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股东王文博先生(王文博先生同时为公司的董事 长、总经理)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 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王 文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7,716,6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38%, 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 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其作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第 12 项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40 人,均为截止到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 的 本 公 司 股 东 或 其 授 权委 托 的代 理 人, 代 表有 表 决 权的 公 司股 份数额为 158,398,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33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34 名 ,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公 司 股 份数额为 37,458,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额为 121,013,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554%;经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7,385,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77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除上述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 张辉玉先生、张洪民先生、朱德胜先生、副总经理陈宪伟先生因疫情原因通过视 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1,06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1,06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5 票面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9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8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19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20 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499,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3%; 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559,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92%;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7,499,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3%; 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559,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92%;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6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333,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7%; 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 580,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393,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1%;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弃权 58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0%。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499,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3%; 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7%;弃权 415,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559,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92%;反对 4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9%;弃权 4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相关 人员签 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杜恩 ________________ 杨学昌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