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5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
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
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收支的谨
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
币资金可用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的正常经营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
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
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
生品业务的方案。
2、公司出口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
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的规
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4、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适用)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审批权限报送
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2、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期限和额度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
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3、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事项
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
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4、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
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5、财务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
上报总经理。
6、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与
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十九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
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存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