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2-07-18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二、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候选
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的情况。
三、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提名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辉明、岳彩申、邱景富
20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