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2 年 8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3. 公司 2012 年 8 月 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会议决议,以及公司 2012 年 8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12 年 8 月 3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 2012 年
8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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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4 日在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 7 号
2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仁生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明和本所经办律师对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4027】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85.07】%;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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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
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审议表决,上述议案
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特别决议有效表
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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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 王红丽
杜 奕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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