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监事会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2-09-1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4、激励对象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没有作
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
均具备《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