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2-09-13  

						  证券代码:智飞生物          证券简称:300122              公告编号:2012-54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决议,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工作:原存于上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

的超幕资金专户余额 21018.07026 万元全部转入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在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设的超募资金专户(账号:346010100100281022),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原在上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

户已注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2 年 9 月 12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分别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6010100100281022,截至 2012 年 09 月 04 日,专户余额¥45.188962 万元(大写:

肆拾伍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此外,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


   存入方式   期限       存入金额(万元) 存单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定期存款   6 个月期          2,100.00   0068084   2012.08.02   2013.02.02
   定期存款   3 个月期          4,000.00   0068085   2012.08.27   2012.11.27
   定期存款   3 个月期         10,000.00   0068086   2012.08.27   2012.11.27
   定期存款    3 个月期       10,000.00   0068087   2012.08.27   2012.11.27
   定期存款    3 个月期       21,600.00   0068088   2012.09.04   2012.12.04

   合   计                    47,700.0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兴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宏

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吴晶女士可以随时到兴

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兴业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兴业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宏源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宏源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