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7-31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3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
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
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对相关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2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3 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募投项目“北京绿竹产业化基地项目”、“智飞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竣工,
主要因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不足,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与行政审批、气候条件
和施工能力脱节,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应加强对募投项目
控制和管理,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
作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我们同意“北
京绿竹产业化基地项目”、“智飞研发中心项目”的竣工日期均延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以人民币金额 1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这是公司结合其实际经营需要及财务情况而
做出的慎重决策。
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公司经营产品增多,产品采购和销售规模扩
大,相应流动资金需求量增大,同时,根据公司研发项目进展需要,阶段性研发
投入增加,综上因素叠加,致使公司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短缺,需根据公司资金
使用计划,适时安排补充流动资金,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运转。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承诺在本次使用超额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从内容和程序上,上述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指引》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
使用的计划和表述。
我们认为,上述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 陈辉明、 岳彩申、 邱景富
2013 年 7 月 31 日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3 年度上半年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辉明 岳彩申 邱景富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