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5-20
证券代码:智飞生物 证券简称:300122 公告编号:2014-34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全资子
公司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飞龙科马”)在兴
业银行合肥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智飞生物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
核诊断试剂生产车间”的资金存放及监管(详见 2014-22 号公告)。
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4 年 5 月 4 日,智飞龙科马连同公司保荐机
构“宏源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智飞龙科马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9010100100506797。
截止 2014 年 5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5,5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飞龙科马结核诊断试剂生产车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 15,500.00 万元,
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以存单方式存储的详情如下:
序号 存储金额(元) 账号 存单期限
1 20,000,000.00 499010100200822317 92 天
2 45,000,000.00 499010100200822208 180 天
3 90,000,000.00 499010100200822187 365 天
二、智飞龙科马、专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行应当配合宏源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智飞龙科马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吴晶女士可以随
时到专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专户行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宏源证券可以要求
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智飞龙科马、专户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