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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飞生物”)委托,作为智飞生物实施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
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期权调
整”)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智飞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期权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期权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期权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期权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一) 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
         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报送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四) 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2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

(五) 2013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由于三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三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
       计划授予其的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所涉激励对象为 119 人,股票期权数量为 388.2 万份(其中 40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不变)。由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中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派息后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28.10
       元。确定公司首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6 月 6 日。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所涉首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六) 2013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调整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权授予的议案》,并对《重庆智飞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进行了认真核
       实,认为公司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七) 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公司 2013 年度业绩考核未
       达到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业绩条件,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 40%(139.28 万股)将予以注销;此外,有两位激励对象已于
       2013 年离职,其已获授授予的股票期权 1.8 万股将予注销。上述因素
       合计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 140.3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本次
       注销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将调整为 207.84 万份(不含预
       留 40 万份),激励对象将调整为 117 人。

(八) 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公司对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宜。

(九) 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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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对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事宜。

  (十) 2014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
         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415.6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3.95 元;预
         留股票期权数量为 80 万份。

(十一) 2014 年 5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事宜。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期权调整的具体情况

         201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公司 2013 年末总股本 40,0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规定,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07.84 万
          份调整为 415.68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40 万份调整为 80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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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1 元
          调整为 13.95 元。

    经核查,金杜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
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相关
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期权调整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的规定。公司本次期权调整的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 _________

                                                            潘渝嘉


                                                          _________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