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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6-13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4-45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和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4 年 5 月 28 日,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仁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代理)股份    622,46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7.81%。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
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设立生物制品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议案》

    同意 618,6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回避 3,82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22,46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潘渝嘉律师、刘红霞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