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 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关于参股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了认真审查,认为: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蒋仁生先生共同投资,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使公司在分享生物医药时代成果的同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有利于提 升公司在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实力。本次投资方式公平、合理。本事项不存在占 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有益的、必要的。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辉明、邱景富、袁林 20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