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5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
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
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建议
和公司的财务状况,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利于维护
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公司本次
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也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股份。本次回购使用
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
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袁林、章新蓉、刘保奎
2015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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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林 章新蓉 刘保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