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6-20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6-48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和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 年 6 月 2 日,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仁生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所持(代理)股份 1,354,916,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4.6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代理)股份为 1,240,683,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7.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4,233,7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396%。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蒋仁生、蒋凌峰、蒋喜生对《关于公司增资智睿投资公司的议案》
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讨论,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630,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公司增资智睿投资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990,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4%;反
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9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08%;反对
286,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潘渝嘉律师、李霄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