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1  

						    证券代码:300122         证券简称:智飞生物      公告编号:2017-34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4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15:00至
2017年4月11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9号君豪大饭店
    (三)会议召集人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仁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24,237,01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6.51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24,233,0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514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5%。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33,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7%;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运、潘渝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