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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业务发展、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
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 2017-2019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经过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和考察,公
司拟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议案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独立董事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保奎、章新蓉、袁林

                                                 201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