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4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
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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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蒋仁生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聘任蒋凌峰先生、张静女士、李振敬先生、蒋喜生先生、孙海天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聘任谢莉女士、刘佳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李振敬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聘任秦菲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保奎、章新蓉、袁林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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