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重 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重 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重庆市江北 区金源路 7 号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蒋仁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7 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7,730,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5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40,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96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3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631,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0%。 综 上 , 出 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 人 数共 计 52 人, 代 表有 表 决 权股 份 999,271,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54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998,792,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 反对 460,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1%;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52,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360%;反对 460,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9%;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99,011,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40%;反对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弃权 88,698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71,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771%;反对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41%;弃权 88,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1787%。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999,228,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 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17,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88,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6%;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361%。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同意 999,228,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7%; 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17,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88,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34%;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0.0506%;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361%。 5. 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智飞绿竹的议案》 同意 999,25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17,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12,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361%。 6. 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全资子公司智飞龙科马的议案》 同意 999,252,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17,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12,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7%;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361%。 7.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同意 998,694,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23%; 反对 5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9%;弃权 17,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54,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376%;反对 5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63%;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361%。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四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7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运 杨颖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