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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由股东代表出任,

由股东大会选举;两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选举。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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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

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 10 日前和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如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知并召开。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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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事

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

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

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不同

意议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

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

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

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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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作监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

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

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持

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

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

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

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

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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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

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

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

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

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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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

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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