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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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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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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工作小组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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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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