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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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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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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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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指引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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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

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

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

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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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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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财务顾

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主管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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