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或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根据本制度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认定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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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人: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7、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9、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对第六条所述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
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
责任。
第八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
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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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情节
严重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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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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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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