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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

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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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

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

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

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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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

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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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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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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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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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

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前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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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

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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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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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按照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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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保

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披露:

     (一) 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

案,经公司董事会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披露: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

发;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独

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等有关文件

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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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自前述

有关文件形成之日起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如需要停牌,

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根据

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

     (六)通过指定的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

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

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

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

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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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律师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

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

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指定一名熟悉业务和上市监管法规的人员作为

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认可。

     第四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组织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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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

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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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两个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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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

公司指定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书面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本

制度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

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并于规定的时间内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报送重庆证监局。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十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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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露相

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详见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有关活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本制度所称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同时保证

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来电

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

内容不得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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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函应当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由专人查收后汇

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会

特别授权的人接受采访。被采访人员采访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

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采访成文后的新闻稿件须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审

核通过后才可对外公布。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关

注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信息的发布,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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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二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并接受

相关培训前,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

者采访,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

行解释。

     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

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

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权部门反映。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

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制度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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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记过、降薪、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公司监事会

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

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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