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
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独立董事)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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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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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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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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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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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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