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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

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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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

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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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方式应当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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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互动易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

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

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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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

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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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

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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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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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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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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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前述人员

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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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

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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