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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飞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30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分公司、公司

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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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

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会议事项,包括: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

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交易事项

是指: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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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本款关联交易包括: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5、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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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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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被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环境信息事项:

     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的;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7、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承诺

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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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或理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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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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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

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三条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公司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

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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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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