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6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北京时间上午 11:30 分在湖南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舟楼太阳岛会议室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3 亿元额度内推出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目前,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
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
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3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2.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
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5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4.47%;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2.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250 万股,约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2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股东
利益的角度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国强 李荻辉 颜爱民
201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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