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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
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
“《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
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见附
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三)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
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
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
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
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将修订意见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
     附件一: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暂缓/豁免披露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否已签署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附件二: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
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年月 日
                   附件三: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类别                             □暂缓   □豁免

                      所在单位/部                                         获取信   获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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