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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6月)2021-06-15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
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
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IT、文印工作、法务
等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
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前款约定的标准限制,
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1至1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
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
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
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
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
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
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
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当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漏、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证券部,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
公告。报告义务人负责将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
证券部具体承办。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
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
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公司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
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