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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光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 三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 四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五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 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一) 真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 具有 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 准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 的语 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 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 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 齐备 ,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行政 法 规及 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五) 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 重大 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 提前 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六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 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 非法 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 信 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不 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 开 重大 信
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 时采 取
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 七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八 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 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 者拟 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 九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十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 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 的 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 券交 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 监局 。
    第 十 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 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十 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
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
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 十 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或 豁免 的,
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 十 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 、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 十 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 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 。
    第 十 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 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 十 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 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 编 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 、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 当 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 编制 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 真实 、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 ,应 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性 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 司不 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 保 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 二 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 绩预
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交 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 二 十一条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 二 十 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 重 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 生
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 提 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 以 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 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 关 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 到刑 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 者受 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 重违 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 、工 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 违规 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 应 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 十三条 除前条所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下 列事
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 址和 联
系电话发生变更;
    (七)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与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 、可
转换公司债券、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事件;
    (八)达到《上市规则》、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 标 准之 一
的其他事件。
    第 二 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 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 、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 二 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 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 情况 、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 二 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对 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 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 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 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 、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 二 十 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 体 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 其 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 时应 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 存 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 定 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 ,并 及
时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 三 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 、及 时
和公平。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 经发 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以 保证 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通 知
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会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
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 方就 交
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四)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 责公 司 信
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以下 简
称“湖南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3、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5、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信息披
露等事项咨询专业顾问等中介机构;
    6、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 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湖南证监局。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执 行 公司
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报 和披 露 。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 其 提
供内幕信息。
    第 三 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负 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 三 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 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 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 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执行。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 交易 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 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 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 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 、完 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三 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 供 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 三 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 三 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和人 员应 当
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 定期 报
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六)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 其相 关
文件。
      第 四 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1、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所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复核并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 定需 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 程序 并
组织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二)编制、审核及披露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 后 ,确 定
信息披露的安排;根据授权,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 重大 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后 披
露。
      2、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报告,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依次提交董事会秘 书、总
经理、董事长审定后,方可报送深交所并披露。
      3、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 交 所规 定
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4、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 四 十一条 向证监会或深交所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 四 十二条 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参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 四 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 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 及其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 作人 员
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 控股 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 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 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 结算 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 及其 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 、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 因而 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四 十四条 证券部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定期或根据
监管要求以书面、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等要求;按监管要求汇总报
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
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参照深交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 四 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是:
     (一) 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对其了解的信息严格保密;
     (二)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买卖公司股票、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或衍生品种;
     (三) 按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情
况;
    (四) 其他关于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监管要求。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 四 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 时,
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湖南证监局。
    第 四 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 四 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四 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 五 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的要求,在信息未公开前须向
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应注明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
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若信息较难保密,报送部门或
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
公开披露。在报送财务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
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 五 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公司及
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等
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 五 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刊物、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媒体上刊登宣传
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公司在
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 五 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 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 供内 幕
信息。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有 关
规定执行。
    第 五 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
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
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 五 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 与 公司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 五 十六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湖南证监局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
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 五 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 部 控制
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 证相 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 五 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 事 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 五 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导 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 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 露违 规 ,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 监会 按
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 六 十条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 介 机构
等外部单位或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在知情 范 围内 依
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 六 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 度规
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 六 十二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 、董 事会
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六 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 的 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范围参见公司 《 关联 交
易决策制度》)。
    第 六 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 六 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六 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六 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