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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川技术: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18-108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范长宝、赵新光、刘巍、于一龙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4位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21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方案于 2016 年 10 月开始实施,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
励工具,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5682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717.47 万股的 3.54%。
其中首次授予 5482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717.47 万股的
3.41%;预留 20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717.47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3.52%。
    2016 年 12 月,本次激励计划拟进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652 人,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820,000 股;授予价格为 9.77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1)以 2016 年 12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安百军等 650 人授予限制性股
票;(2)以 2016 年 1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姜勇、刘迎新 2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140,000 股,4 名激励对象因个
                                     1
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38,510 股;公司对上述放弃认
购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78,510 股不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时,实际向 6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3,641,490 股,激励对
象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5%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5%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5%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5%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主要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四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2
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等级       定义       比例         考评分数    标准系数(K)
         A         卓越       10%         大于 90 分
        B+         优秀       40%          85-90 分        K=1
         B         良好                    80-85 分

                   正常       45%          70-80 分        K=0.9
         B-
                   正常                    60-70 分        K=0.8

         C        待改进                   50-60 分
                              <5%                          K=0
         D         淘汰                   小于 50 分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K)。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10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为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6年11月28日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关
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12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3
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股权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安百军等650名激
励对象授予5392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6日,授予
价格为每股9.7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姜勇授予55万
股限制性股票、向刘迎新授予3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
年12月28日,授予价格为每股9.7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完成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635名激励对象获授
53,641,49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
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140,000股,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
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8,510股,公司对上述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1,178,510股不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7、2017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由9.77元/股调整为9.49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8、2017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范声芳、高冰、徐明、张荣、李艳昌、李
元龙、张立栋共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范声芳等7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60,000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495元/股,回购总金额4,367,700元。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9、2017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沈俊伟、潘冬华、刘伟共3人因个人原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沈俊
伟等3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3,22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9.495元/股,回购总金额2,214,480.8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17年10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丁习兵、强志杰、郭振山、谭锦江共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决定对丁习兵等4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7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495元/股,回购总金额1,614,150元。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孔鹏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孔鹏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495元/股,回购总金额379,800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黄正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黄正勇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495元/股,回购总金额284,850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8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5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61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13,177,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9%。本次解锁完成后,公司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708,264股调整为
39,531,198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的解锁申请工作,本次解锁的13,177,066股限制性股票自2018年1月25日起上市
流通。

    14、2018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王建俊、李俊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王建俊、李俊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13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495元/股,回
购总金额1,281,82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18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9.495元/股调整为9.19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18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周兆勇、谢永刚、徐飞鹏、孟成君、陈文纪、唐
杰、高峰宇、刘亮、何俊辉共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9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195元/股,回购总金额
6,344,550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18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齐剑、王力、罗进恒、周文飞、姚兵、韦帅共6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6
决定对上述6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9.195元/股,回购总金额4,689,450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18年10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包晓江、游金、徐龙辉、刘志军、李鑫、李立、
易正瑜、王克强共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8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7,500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195元/股,回购总金额3,379,162.5元。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18年1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范长宝、赵新光、刘巍、于一龙共4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
上述4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9.195元/股,回购总金额1,999,912.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原激励对象范长宝、赵新光、刘巍、于一龙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17,500股,占《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
                                   7
   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总数的0.578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31%。

        (三)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
   则”之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195元/股。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总金额为1,999,912.5元,全部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37,611,198股,授予对象由594人调整为590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回购注销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321,479,148      19.32%       -217,500      321,261,648      19.31%

   股权激励限售股            39,601,198       2.38%       -217,500       39,383,698       2.37%

   高管锁定股               281,877,950      16.94%               0     281,877,950      16.94%

2、无限售条件股份         1,342,685,562      80.68%               0   1,342,685,562      80.69%

3、股份总数               1,664,164,710    100.00%        -217,500    1,663,947,210    100.00%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股份总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12月12

   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的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及“本次变动后”的数据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份总数”含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1,772,500股。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原激励对象范长宝、赵新光、刘巍、于一龙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8
股票,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原激励对象范长宝、赵新光、刘巍、于一龙共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将该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八、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
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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