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4-04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赵锦荣、朱小弟、王建军持有的上海贝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贝思特”)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