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0-090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川技术”)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 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 的保荐协议终止,中金财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汇川”)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和募集资 金存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 金阊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签 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61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汇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同意本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本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下 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 71.88 元,共计募集 1,940,760,000.00 元。经此发行,注册资本变更为 108,000,000.00 元。截至 2010 年 9 月 16 日,本公 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 1,940,76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82,445,04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58,314,96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0】117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 为 669,921,763.24 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2020 年 11 月 9 日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状态 余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其中:结构性存款 80,000,000.00 元; 337030100100136826 84,124,778.35 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活期存款 4,124,778.35 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37030100100213294 7,890.41 活期 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注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其中:结构性存款 330,000,000.00 4403092218100166509 330,549,487.84 公司深圳分行 元;活期存款 549,487.84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其中:结构性存款 236,2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89060078801500000182 252,409,663.94 元;七天通知存款 16,000,000.00 元; 金阊支行 活期存款 209,663.94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89060078801100000184 其中:理财 2,800,000.00 元;活期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2,829,942.70 (注 1) 存款 29,942.70 元 金阊支行 合计 669,921,763.24 —— 注 1:该银行账户仅为理财账户,仅为理财使用,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37030100100136826 ,截止 2020 年 10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12.477835 万 元(仅含活期存款)。该专户仅用于汇川技术总部大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应 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廖君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深圳盐 田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 联合。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兴 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 公司、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 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 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 1、公司已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4403092218100166509 ,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33,054.9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汇川技术总部大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 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 、廖君可以随时到杭州银行深圳分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杭 州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苏州汇川、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苏州汇川已在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9060078801500000182,截止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3,640.96 万元(仅含活期存款)。该专户仅用于苏州汇川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苏州汇川、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苏州汇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汇川和浦发银行苏州 金阊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对苏州汇川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苏州汇川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廖君在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 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查询、复印苏州汇川专户的资料;浦发银 行苏州金阊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查询苏州汇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查询苏州 汇川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需加盖苏州汇川公 章)。 5、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苏州汇川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华泰联合。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苏州汇川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 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 苏州汇川、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 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汇川或者 华泰联合可以要求苏州汇川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苏州汇川、浦发银行苏州金阊支行、华泰联合四方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