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4-2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
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第 1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已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第 2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

    第七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3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一
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第 4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请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 5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 6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 7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8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9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 10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 11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第 12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效力。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根据各股东
推荐名单,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将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由前任监事会根据各股东的推荐名单,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监事会将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独立董事、监事)投票权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


                                    第 13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
    第五十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所持投票权总数的半数。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少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
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
时,公司应在以后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第五十六条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
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 14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 15 页 共 16 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