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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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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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
传签、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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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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