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2021-04-2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实际控制人亲属交易管理制度
为保证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其控制的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允、公开的原则,在确保上述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亲属,是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
内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包括拟制直系血亲及拟制旁系血亲)的家庭成员,以及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发生转移资源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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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的,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范畴。
第三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
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及披露。
第四条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交易决策程序或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操控公司违
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应按交易发生金额 5%的标准向公司交纳补偿
金;交易金额难以确定的,实际控制人应按 50 万元/次的标准向公司交纳补偿金。
同时,对于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交易决策程序或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操控公司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因履行或不履行交易事项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利益损失等),公司均有权向实际控制
人追索。
公司董事会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公
司向实际控制人主张补偿金、追索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审议表决;董事会怠于
行使职责的或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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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对此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五条 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对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外
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累积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时,应将
该交易方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此后该交易方与公司继续发生的交易须作为关联交
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
及披露。
第六条 鉴于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同润工
具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大额的电动工具业务相关的交易,为加强公司与实际控制
人亲属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重大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充分保护公
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
司、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同润工具有限公司在被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控
制期间,均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第七条 对于已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的由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外
的其他亲属控制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被该等亲属控制期间,均将持续被视为公
司关联方。
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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