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1-04-2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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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
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
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
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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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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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
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2个交易日
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
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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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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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定对象来访承诺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
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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