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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2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
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召
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
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3年。
       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
       2021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为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9日。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4,000万元,除此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逾
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2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德红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