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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2022-01-13  

                        证券代码:300126            证券简称:锐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借
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
盈利能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认购青岛同创致淳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基金”)份额,并于
近日与本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青岛同创
致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不在本基金中任职。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鹤
    控股股东: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
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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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项目另行申报)。
    登记备案情况: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10186。
    (二)   基金有限合伙人
    1、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13 日
    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
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
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
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青岛同创致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1 年 1 月 6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祥阳路 106 号青岛未来科技产业园 6
号楼 20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同创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深圳市国海同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1 年 7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B42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
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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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 年 6 月 7 日
    注册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 39 号 B-3 办公楼 608 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咸历
    经营范围: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青岛同创同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荟城路 506 号 6 号楼办公 1504 户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同创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基金其他有限合伙
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
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四、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   基金名称:青岛同创致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基金规模:54,801 万元
    (三)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   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   缴付出资: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
           定于缴款通知列明的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
           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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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某一合伙人缴款期数和各期缴款金额,各有限合
             伙人的各期缴款金额以缴款通知注明的比例或金额为准。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额
  类别                           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普通合伙人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0.0018%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4,600     26.64%
                   青岛同创致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00     36.50%
               深圳市国海同创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     2.7372%
有限合伙人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     5.4744%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1239%
             青岛同创同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400    37.2256%
                             总计                             54,801      100%

    (六)     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 8 年,自成立日起计算,分为投资
             期和退出期及延长期。
             1、 投资期为存续期的第 1 年至第 3 年。
             2、 投资期结束后至本合伙企业存续期第 8 年的期间为本合伙企业退
                出期。
             3、 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本合伙企
                业延长一年。
    (七)     管理费
             1、 投资期内(不含投资延长期),收取不超过基金认缴总额 2%。
             2、 投资延长期内,收取不超过基金认缴总额 1.7%。
             3、 退出期内(含延长的存续期),收取不超过退出期实际管理规模
                1.7%。
    (八)     投资方向
             1、 主要投资对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且投向该
                类企业的资金规模比例不得低于可投资资本量的 60%。
             2、 投资行业领域。原则上不限制投资行业领域,鼓励基金围绕具有
                一定竞争性但存在市场失灵的重点领域或薄弱环节开展投资。
    (九)     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和运营将受到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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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得投资期货、二级市场股票(但不包括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
               范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
               认购其所投资项目上市后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等在正常经营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
               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2、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 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
               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
           5、 不得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不得进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   退出机制
           1、 对于符合上市或挂牌标准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在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重组上市和/或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 对于暂时不适合上市或挂牌的被投资企业,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
               于行业领先企业的并购出售、私募股权市场转让和管理层回购退
               出。
           3、 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
               配。
    (十一) 禁止举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担保。
    (十二)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 各方同意,在募集期内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均享有
               其实缴出资之前尚未处置项目的投资收入。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
               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权益比例分担,本合伙企业的其
               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本合伙
               企业在总认缴出资额之内按比例分担,超出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
               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3、 投资收入应按照本条约定的分配比 例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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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即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若存在现金形式的本合伙企业财
               产,则扣除本合伙企业费用(若有)后,按各有权参与分配的合
               伙人出资额的相对应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为免疑义,后续募集
               的有限合伙人不享有该次后续募集之前的已退出的投资收入。
           4、 投资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的原则。
           (1) 返还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首先,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分配后收益如有剩余,则分配给普通合
                   伙人。
           (2) 8%的门槛收益。如收益按照方式(1)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
                   余部分根据优先回报的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所形成的相对比
                   例在优先回报的合伙人之间分配,直至依据累计方式计算,优
                   先回报的合伙人所获得的所有分配收益的总额根据该合伙人实
                   际缴纳的出资额计算收益率达到单利 8%的门槛收益率。
           (3) 弥补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分成。如收益按照方式(2)分配后
                   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根据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所形成
                   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至依据累计方式计算所获得的分配收
                   益总额达到第(2)项所述的优先回报及第(3)项下所述金额
                   之和/80%*20%的款项。
           (4) 业绩报酬。如收益按照方式(3)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
                   的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由其他合伙人(指除普通合伙人
                   外的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 项目投资收入之外的收入应按下列原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滞
                   纳金,计为本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
                   付该等违约金、滞纳金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
                   例分配。
           (2) 本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因现金管理取得的现金收入由合伙人按
                   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 后续募集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补偿(如有)向现有合伙
                   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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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应当根据截至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三) 会计核算方式
           1、 本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本合伙
               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 12 月 31 日。
           2、 本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本合
               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的选定或更换由管理人决
               定。
           3、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审计,并以信件、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四) 管理机制
           1、 合伙人大会为本合伙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大会会议由普通
               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全体合伙人有权参加会议。合伙人大会不应
               讨论本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
               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大会对本合伙企业的管
               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2、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
               务以及其他活动之执行、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力属于普通合伙
               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3、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
               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
               他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本合伙企
               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十五) 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
               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
               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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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不在本基金中任职。


    七、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参与认购投资基金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
的经验和资源,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将受到经济环境、宏观政策、行业周期以及投资标的经
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
预期或亏损等风险;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
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公司将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
持续密切关注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公司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
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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