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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锐奇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
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召
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
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3年。
    (1)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2021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为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
    (2)报告期发生的担保事项
    2022年8月3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发生
期间: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5月19日
    (3)报告期末担保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除此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
实际情况。


    三、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
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综合考
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五、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
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众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6.5亿元(或等额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一年期以内的理财产品,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获取良
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七、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
超过1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海劲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健,公
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八、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务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吴霞钦女士为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
   根据董事候选人吴霞钦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
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德红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