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 意将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蔚松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晓屏____________________ 徐德红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