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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2月)2012-02-20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2年2月20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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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 年 2 月修订)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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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七)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
     (十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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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以及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涉及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董事会秘
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总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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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事项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
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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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
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
信息来源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重要信息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并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本制度的有关内容告
知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于拒不签署承诺书的人员,公司应拒
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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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子(分)公司应当在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
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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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信息时间       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
       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
       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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