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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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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
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 3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成都银河磁体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成都高新西区百草路 6 号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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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会
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股份总数 120,611,081 股。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审议内容相同。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经
办律师、两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和一名监事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
过,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经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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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樊 斌




                                       经办律师:

                                                     彭丽雅




                                                      郭 曼




                                                  201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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