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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2012年6月)2012-06-26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2012 年 6 月 版本号:A.0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 3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 5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 6
第五章 奖 惩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工作,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遗漏或虚假描述,满足报告使
用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
指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
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的文件。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
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 会计报表。
       (二) 会计报表附注。
       (三)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提供的其他资料。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
关附表。
        第四条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
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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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
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条     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
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
批,导致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 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四)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和管理权责,导致信息泄漏, 给
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第七条     公司相关机构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及分析利用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批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负责批准财务报告
及对外信息披露。
    (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及编制过程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在公司内的贯彻
执行;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拟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及其变更方案并签署意见;负责领导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拟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方案;负责
具体组织财务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七)独立董事:按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八)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
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
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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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会计机
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
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
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
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编制方案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事项应根据内部审批权
限的规定报经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
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和其他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
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
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
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测试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
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
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
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
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
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
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
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
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及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等四部分构成,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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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五条 附注是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
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
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主管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
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并重点对以
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 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 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独立董事就年报审计中需做好
如下工作:
      (一)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并与公司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的时间安排。
      (二)会计师进场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应就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策略和方案、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行沟通,形
成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四)在注册会计师年报现场审计结束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
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初步意见进行
沟通,形成记录并签字。
      (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稿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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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公司
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
师签名盖章。纳入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
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
报告一并提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
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
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切实履行保密义
务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财务报告及其数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之前,相关人员不得违规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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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当在财
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年度报告中应分析自身的资产分布、负债
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
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
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
资产收益率、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
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
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
部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充
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并在公司任职的相关人员,
公司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 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等
必要工作的;
    (五) 拒绝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申请财政机关吊销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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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及分析利用过程中对公司有突
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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