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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9-19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2-029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36号)文核准,于2010年9月20日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 元,已收到募集资金人
民币7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41,426,765.84元后,实际收到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573,234.1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10)65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2012年8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
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实施钕铁硼微晶磁粉生产项
目的议案》内容,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子公司“乐山银河园通磁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经协商,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
1697 5080 5150 4327,截止 2012年 9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00万
元(大写:肆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钕铁硼微晶磁粉生产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黎、杜晓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及时以传真、
信件或电子邮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