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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磁体: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2-10-30  

						证券代码:300127         证券简称:银河磁体        公告编号:2012-038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2]66号)文件精神,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
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事项:为了避免将来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2010年5月31日,公司自然
人股东戴炎、吴志坚、张燕和何金洲于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银河磁体的生产经营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
或进行与银河磁体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且不会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银河
磁体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进行投资。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愿意
承担因此给银河磁体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同时,法人股东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向公司出具了《承诺
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银河磁
体的生产经营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公司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银河磁体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且不会对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银河磁体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进行投资。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发生,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给银河磁体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
    承诺完成时间: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长期
    承诺完成情况:截至2012 年10 月30 日,公司上述股东均遵守上述承诺,
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二、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事项:公司自然人股东戴炎、吴志坚、张燕和何金洲在2010年5月31日
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同时承诺:

    本人自银河磁体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银河磁体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银河磁体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银河磁体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银河磁体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银河磁体股份数的25%。自本人离任
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银河磁体的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31日向公司出
具的《承诺函》中同时承诺:本公司自银河磁体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银河磁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银河磁体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银河磁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唐步云先生
担任银河磁体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所持有银河磁体股份数的25%。自唐步云先生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银河磁体的股份。
    公司董事唐步云在2010年5月31日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本人自
银河磁体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银河磁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银河磁体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银河磁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如在本人担任银河磁体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银河磁体股份数的25%。自本人离任
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银河磁体的股份。
    承诺完成时间: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上述情况消除
    承诺完成情况:截至2012 年10 月30 日,公司上述股东均遵守上述承诺,
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三、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承诺事项:2010年8月18日,公司发行人股东戴炎、吴志坚、张燕、何金洲、
 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
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
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
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0年8月18日,公司发行人股东戴炎、吴志坚、张燕、何金洲、成都市银
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
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
关行政主管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
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
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完成时间:自2010年8月18日起
    承诺完成情况:截至2012年10月30日,未发生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
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的情况,公司发行人股东均遵
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30日